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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己酮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山东公安消防总队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415KB

文档介绍
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Р5.1.5 灭火浓度可按本标准附录A中的规定取值。本本标准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Р5.1.6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Р5.1.7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Р5.1.8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Р5.1.9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Р5.1.10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Р5.1.11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Р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Р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5min;Р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Р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Р5.2防护区设置Р5.2.1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Рa) 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当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Рb) 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容积不宜大于3600m3。Рc) 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2,容积不应大于1600m3。Р5.2.2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零下40℃。Р5.2.3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Р5.2.4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KPa。Р5.2.5 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封闭条件,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以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等,在喷放全氟己酮前应做到自动关闭。Р5.3 操作与控制Р5.3.1 全氟己酮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设置在防护区内的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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