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杭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停发(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领取)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资格。Р (盖章)Р 年月日Р2、经查实, 同志已于年月日死亡,因未提供火化凭证,暂不符合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资格。Р (盖章)Р 年月日Р街道Р社区Р单位Р劳资Р意见Р经审核,同意意见。Р (盖章)Р 年月日Р经办人: 联系电话: Р街道Р(乡镇)、单位Р意见Р(业务专用章)Р年月日Р注:填报说明附后Р填报说明Р一、此表每月3日前上报(节假日提前),一式两联,一联社保经办机构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专用章后返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或填报单位;Р二、“街道社区、单位劳资意见”栏,在三个子栏中根据填报对象具体情况选择填报,并加盖街道社区章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具体如下:Р(一)第一栏填报Р离退休人员符合申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条件,同时申报材料齐全的;Р(二)第二栏填报Р离退休人员死亡,暂未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凭证或未按国家政策火化等不符合申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条件;Р(三)第三栏填报Р1.失踪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养老待遇,需同时附报有关材料;Р2.因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内停止养老待遇发放;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停发养老待遇(宣判无罪的可补发),需同时附报有关法律文书;Р3.离退休人员因其他原因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资格,暂停养老待遇,需同时附报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Р三、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Р(一)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凭证复印件;Р(二)申领人(遗属)身份证复印件;Р(三)申领人(遗属)和死亡人员的遗属关系证明;Р(四)死后按民族风俗实行土葬的,需提交民族宗教事务所证明、清真寺证明;Р(五)死亡人员户籍地未实行殡葬制度改革,死后为非火化区土葬人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Р(六)在国外死亡的,需提交该国死亡证明(有翻译资质的专门机构翻译的中文版本);Р(七)遗体捐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