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四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Р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性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Р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的财务审计。Р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员申请退会或者被除名时,不得要求行业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捐赠的财产。Р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四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Р第四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调整重组或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审查同意后,经市民政局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Р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及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附则Р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11月 22 日本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Р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Р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