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社会成本增加,这种过分的谋略行为明显应当得到遏制。因此,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发包人的行为,提高合同的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合同为了实现实体公平就有程序公平的相关规定。实际上,要求程序公平的相关规定广泛存在于工程合同当中,其中最明显的是对于“视为认可条款”的规定。Р 2.明确不当得利适用范围Р 在争论焦点中,发包人提到利用不当得利来反驳历次计量支付结果直接进入结算的规定,认为此条规定不合理,没有法律上的支持。这里有必要对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而在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尤其是有效合同的前提下,原则上合同任意一方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当出现未履行的债务,债权人应当采用形式合同法中的救济手段,而不能成立不当得利。Р 3.明确工程量形成规则Р 从合同之债的角度看,结算的本质在于确认双方因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支付则作为清偿手段可以使“合同之债”消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合同之债是:在合同约定的周期,承包人为交付标的物而按合同义务完成的工程量,当承包人完成其约定的工程量后,发包人需要在该周期内履行其对该部分工程量的支付义务。Р 结束语:建筑行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学习新知识,学习国内外先进的造价管理技术。同时将先进的造价方法融合到实际的工程中去,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项目造价管理贯穿整个项目,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工程造价管理要发挥其作用,就需要做好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工作。Р 参考文献: Р [1]侯勇,姬会君.基于清单计价模式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研究[J].江西建材,2014,03:256. Р [2]叶小君.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J].价值工程,2014,17:77-78. Р [3]王朝晖,曹阳.我国建安工程费项目组成及计价模式发展述评[J].建筑经济,2014,05: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