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施工单位机电副队长及机运队技术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参加;Р(2)牵涉到矿井重大安全事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或矿长签字后方可实施。Р五、机电安全技术措施的修改与补充Р机电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中,因条件变化、主要机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或工程移交其他单位时,施工单位要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修改或补充措施同样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若因修改补充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机电科负责对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处以200元罚款并进行通报。Р六、机电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及贯彻、复查要求Р1、机电科通知参审人员时,必须说明会审题目、具体时间及地点,参审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每缺席一人次罚款100元。Р2、参审人员不得以种种理由不参加会审或拖延审批,否则由此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开工者,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并视责任轻重给予行政处分。Р3、审批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签字,不得找人代签,否则出现一次,罚相关责任人500元。机电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旦由于审批不严密而导致事故者,将根据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Р4、审批意见由分管副总把关审核,各部门将意见集中到机电科归纳分条目列出,审批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打印,份数同措施数目一致,且必须是同一版本。Р5、一个施工单位分多个施工地点作业,对本单位编制的机电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贯彻时,所有队干及技术人员都要参与学习。Р6、所有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所有参与施工的职工学习,必须由本人签字认可,签字名单底稿由本队留存,其余数份可复印,并交机电科、安检科备存。不参加学习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措施相关的工作。因故未能参加学习措施,必须补学并有签字,且单独注明。每出现一项(或一人次)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罚本单位技术负责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