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维权告知牌Р工程名称Р建设单位Р总包单位Р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单位名称Р项目经理Р工资管理员Р公开告知事项Р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维权工作负全面责任,不得向无资质单位和个体分包工程;用人单位对Р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责任。Р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Р三、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Р四、民工进入工地工作应当到项目部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考勤登记手续和用于存贮工资的银行卡。Р五、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应遵守项目部考勤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考勤。Р六、民工应主动与项目部核算工资数额,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银行卡由民工本人保管,如因民工将工资卡借给项目部或者他人而发生欠薪问题,由民工自己承担法律责任。Р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办公和生活区,民工饮食、住宿、学习、娱乐等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Р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民工办理工伤保险。Р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及建设主管部门投诉。Р十、如民工存在不进行实名制登记参加考勤管理行为发生欠薪的,由民工自行承担被拖欠工资举证责任,对不能举证的被拖欠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及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Р十一、如民工因工伤及工资纠纷等问题,可向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处理。Р县劳动监察大队Р投诉地址Р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