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Р承办人提出制度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Р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Р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负直接责任;批准人应负间接责任;Р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负直接责任;Р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负直接责任;Р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批,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负直接责任;Р集团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团应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Р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Р对工作过失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Р工作失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部门、分公司给予责任人批评和通报等处理;Р工作失误情节较严重,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批评并处以200-500元不等的罚款;Р工作失误较严重,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批评罚款并下岗的处罚;Р工作失误情节极其重,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给予责任人辞退的处罚。Р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如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Р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Р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Р有其他需要家中处理的情节。Р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Р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应由集团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