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和责任部门按《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理。Р四、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Р为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保证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Р第一条公司及各车间对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帐。Р(一)公司安委会组织的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登记。Р(二)各车间、部室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本车间、部室自己能够独立完成整改的,由车间、部室进行登记(生产班组发现的事故隐患报当班调度进行登记);如车间、部室自己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报公司安全部进行登记建档。Р(三)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部位、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Р第二条公司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要有整改单位责任人和下发整改批准单位人员签字;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Р第三条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单位责任人要向下发整改批准单位书面汇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在整改回执上签字,整改批准单位收到整改回执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一般事故隐患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并登记建档。Р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Р【历史修订记录及原因】Р文件修订历史Р版本号Р修订原因Р执行日期Р00Р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