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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将节余资金的Р50%上交省财政厅。单位住房基金不够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的,缺口资金由省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50%,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资金财务状况另行确定省财政与单位的负担比例。Р 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其中,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助,另外50%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Р 3.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Р 四、补贴发放程序Р 1.单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将拟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张榜公布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Р 2.公布期满后,单位按规定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现任职务(职称)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申报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Р 3.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复。Р 五、关于监督检查Р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Р 2.省财政、监察、审计、房改等部门要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Р 3.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额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Р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Р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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