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户名:****公司,汇款的开户行: , 银行帐号: ,如果采用汇款形式,汇款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的48小时到帐。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并注明所投项目与合同段,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Р15.3 在开标时,凡没有随附附业主收取现金保证金收据或经银行盖章的汇款回单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Р15.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按照第16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在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办理退款时,投标人应对业主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统一收款收据。Р1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第34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Р15.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Р(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Р(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Р16.投标有效期Р16.1 所投的标应从第22条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Р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有权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同时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有效期作相应的延长。Р17.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Р17.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1条的要求,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Р17.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小签或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