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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水利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施工记录(包括影像、图片、文字资料)。Р8、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Р9、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单元工程(关健部位单元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出现质量问题的,所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Р10、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以及中间产品,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Р11、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Р1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事故调查。Р13、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Р14、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验收资料。Р五、质量检测单位职责Р1、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Р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检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检测手段,健全检测数据记录、报告签书、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真实、准确和公正。Р3、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Р4、在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抽检工作前,应将项目质量抽检方案报竣工验收单位审查,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质量抽检报告。Р5、对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Р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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