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Р第六节既判力Р一、概念和意义Р1.概念Р既判力又称为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强制性和通用力。Р2.意义Р当事人不得就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亦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Р二、既判力的范围Р(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Р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事项产生既判力。Р一般认为,确定判决在原则上仅对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即仅对本案诉讼标的的判断产生既判力。对于判决理由中所作的判断,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但是对于抵销抗辩所作的判断则例外地承认产生既判力。Р(二)既判力的时间范围。Р指确定判决以什么时间为基准对所判断的事项产生既判力,即,确定判决仅对该基准时之前所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而对该基准时之后所发生的事项不产生既判力。Р既判力的基准时一般界定为“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也即确定判决仅对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所存在或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既判力,而对此基准时之后所发生的事实或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事实则无既判力。Р(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Р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通常仅及于当事人,但可扩张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Р1.当事人的继受人,如继承人;Р2.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如保管人、受托人;Р3.为他人而为原告或被告的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Р4.涉及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和涉及公司团体关系的诉讼等特定类型的诉讼,其既判力可扩张至第三人,例如婚姻无效的判决对于第三人亦具有既判力。Р【提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与诉的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的理论,基本没有考核过。本部分内容的重点是诉权与诉的理论,重点考核诉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