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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总结 计划 汇报 设计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有可能存在精神问题,故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对其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鉴定结论为:犯罪嫌疑人王栋案发时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后我院建议公安撤回起诉。通过承办人的认真审查,防止了一起错案发生。Р此案卷宗中已经反映出王某的行为异于常人,而公安机关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二次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Р2、被告人刘士明怀疑本村村民李志海与其妻刘桂英通奸。李志海知道后,经常在晚间往刘士明家房前屋后撇石头。1997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李志海到柳河县驼腰岭镇三合村刘士明家院门外往院里撇石子,刘士明从屋门口捡起斧头,悄悄靠近李志海并将斧头撇向李志海,致使李志海倒地死亡。刘士明见人被打死,当晚与妻子刘桂英一起将李志海的尸体抛至三合村砖厂前面的苞米地里。案发后,刘士明和妻子刘桂英逃匿。Р2008年5月31日刘士明在山东省烟台市被抓获。1997年9月19日发现尸体,经勘验:尸体已经腐败成白骨,尸体右额骨有粉碎性骨折。Р案件移送后,经承办人审查,发现卷宗内没有可以证明被害人身份的相关证据、没有嫌疑人对现场的指认,现场勘查过程中仅对部分物证及痕迹进行提取。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将被害人李某的骨组织与被害人女儿的DNA分型比对,不符合遗传关系。此证据的补充,更无法对此案进行认定。后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将被害人的骨组织与其母亲的DNA分型进行比对,符合了单亲遗传关系,证明了被害人身份,最终对此案提起公诉。Р此案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不够细致、全面,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仅因退补说明中要求对李某及近亲属进行遗传鉴定,就简单的与其女儿进行DNA比对,而忽视了与其父母进行比对鉴定,一度导致案件不能认定,犯罪者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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