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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材料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Р59.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Р60.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Р61. 档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最多不得超过90日。Р6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Р63.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Р64.《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Р65.《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Р66. 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工作单位(档案保存单位)仍负有妥善保管人事档案的义务和根据需要进行流转和移交档案的义务。Р67. 《档案馆建设标准》规定,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分类,参照辖区人口数量并综合辖区经济、地理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和今后30年应进馆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Р6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Р6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Р7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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