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阻碍、干涉公司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Р第16条在本区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综采队副队长不立即参与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Р对本区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Р第17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Р第18条在分工范围内对本区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Р第19条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综采队副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Р第20条在生产过程中,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Р第21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综采队副队长负主要责任。Р第22条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Р第23条在值班期间,没有组织好班前、班后会,认真分析当日的工作重点,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Р第2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Р第2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Р第2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Р第27条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Р第2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综采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采队副队长负直接责任。Р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