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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与公司所属项目部(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年年底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项目部(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事项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显着的,报工程局予以表彰和奖励。Р6.2经济处罚Р6.2.1公司各项目部(队)在每月20日填写安全报表报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对公司的各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求限期整改的必须按期整改并上报整改回复资料,及时报告整改的情况。对未及时整改或不及时上报整改回复资料的单位负责人处以每次100元罚款,该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处以每次50元罚款;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可酌情增加罚款金额;Р6.2.2公司各项目部(队)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预评价并报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备案。具体评价方法可参照公司《危险源辩识、评价、控制管理办法》。没有进行危险源进行预评价擅自开工又无特殊情况说明的对项目(队)负责人处以每次200元罚款,从年终股本收益金中扣除。Р6.2.3 根据本细则应由项目部(队)报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备案或审查的作业指导书、专项施工方案未按时上报,经通知后一个星期内仍未上报的,对责任人员每次处以100~200元罚款,从年终股本收益金中扣除。造成安全事故的由项目部承担全部责任。Р6.2.4凡在施工现场有违反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发生,经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通知整改后,仍不改正的,根据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处以每次20~100元罚款。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可酌情增加罚款金额,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Р6.2.5 公司所属项目部(队)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遵守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之外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按照附件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A.6项不安全状态和A.7项不安全行为及时的发现和纠正、整改。公司安检人员在施工现场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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