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六)系统数据中断原因及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在中心站日志上。Р第二条通讯传输电缆Р (一)防止电磁信号的干扰。要严格按规定连接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并定期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保证其接地电阻小于0.5Ω.Р (二)严禁监控系统通讯电缆同轴芯线上传送其它监测信息,防止其它监测信息信号对监控系统数据信号的干扰。Р (三)每两个月必须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维护和测试时要分段检测,防止出现整个系统通讯中断。在检测过程中要防止电缆芯线短路或芯线与屏蔽层相连。Р (四)要定期对通讯电缆的吊挂及接线盒接头进行维护。在吊挂电缆时应留有一定的弛度,防止巷道来压变形,使接头拉断。在有接线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淋水的地方。Р (五)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吊挂、维护以及定期测试,造成整个系统数据中断的要追查处理。Р (六)在系统通讯电缆、传感器信号电缆附近施工而未按规定加以保护,而造成数据中断,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Р第三条井下设施Р (一)井下监控分站安装场所,要尽量避开或远离其它有强电磁场的设备。Р (二)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要接在不经常停电的电源开关上,减少因动力电源经常停电,而产生的数据中断。Р (三)更换不同信号制的传感器时,要与中心站操作人员联系,防止中心站定义与实际不符,而导致误报、数据中断。Р (四)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爆破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的数据中断,Р (五对未经监控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按事帮进行追查,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Р (六)对故意损坏和偷盗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中断的,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就追究法律责任Р Р第四条其它Р 各矿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责,通,我副总负分管责任,通风区(科)负责人是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