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Р第四章区划调整Р第十五条各承储单位的国家储备林划定获批后,不得随意更改、调整。Р第十六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在不影响储备林整体规模及效益的前提下,调整划定方案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Р第五章划定成果建档Р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国家储备林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国家储备林图表卡档案,开展信息动态监测,建档信息及时更新到林地“一张图”数据库,按时汇总上报储备信息,及时总结储备林建设经验。Р第十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纸质档和电子档两方面的国家储备林档案,作为指导承储单位开展营林生产和林木采伐管理的基础资料。Р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备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国家储备林档案建设工作。Р第二十条国家储备林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承储单位基本情况、小班调查成果、林权证明、后续经营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资金拨付、培训推广、后续经营管理记录等相关图、表、卡、册、声、像资料。Р第六章后续宣传Р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承储单位均要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等进行广泛宣传。Р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承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地,重点使用大型标牌及现场标牌进行宣传,制作统一样式、统一标准的国家储备林标志牌,设立在公路沿线、入山口、路旁等明显位置。主要规格如下:Р(一)大型标牌。统一规格,统一内容为“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县”、“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林场”,统一字体为黑体加粗,建议标牌长×宽为13m×6m。Р(二)现场标牌。统一规格,统一标题为“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场)示范点”,主要内容包括储备地点、储备面积、建设方式、技术措施、储备目标、储备品种、储备管理、储备模式、储备主体、科技支撑单位等。建议标牌长×宽为260cm×180cm。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速丰办负责解释。Р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