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Р (三)检修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Р 第三十条应严格执行设备大修、竣工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设备必须做空、轻、重负荷试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检修人员检修后应在检修记录上签字,做到责任到人。验收合格后要将设备检修内容详细记入检修记录。大修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保修期从设备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检修质量问题,应由检修单位及时修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处以经济处罚。如超过保质期的设备发生重大技术质量责任事故,经技术鉴定确属检修单位造成的仍由检修单位负责按规定处理。并形成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煤矿有关领导,必要时由生产技术、机电科主持鉴定,协调解决。Р 第三十一条设备大修后的质量验收,以专职检验员为主,会同检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工人共同参加,并形成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盖章。设备大修后,有下列情况,经煤矿设备检修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制定大修理质量的降级标准,以区别对待。Р (一)经过两次以上大修理的老旧设备、严重损坏的设备或属于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者,可以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Р (二)超期服役的设备,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工艺要求,适当放宽允差。Р 第三十二条物资供应和配件管理部门要组织好设备检修、维护用的备品、配件的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备品配件保管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主要设备和单一关键设备的备件应有适量的储备。配件采购要根据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和易损情况,实行比质、比价采购,努力压缩库存,减少资金积压。超储积压过多或采购配件不符合生产使用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配件应实行退旧换新制度。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旧件修复利用工作。应逐步通过设备更新,简化机型,增强设备、配件的互换性,减少配件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