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Р6.在供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供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方有权退货,供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供方还须赔偿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Р7.供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1_%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Р十、合同文件的组成:Р1.省级机关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和供方代表的原厂商的谈判文件。Р2.省级采购中心发出的相关成交通知书。Р3.省级采购中心与供方所代表的原厂商签订的汽车供货协议。Р4.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Р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Р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Р十二、合同的转让:Р供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Р十三、争议的解决:Р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需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Р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供需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Р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Р1.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的,从其规定。Р2.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Р3.本合同一式三联,供方、需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各一联。Р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Р需方签章: 供方签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章: Р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Р 日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