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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95KB

文档介绍
际测绘面积认定登记。Р(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在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的标准范围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Р第五十条宅基地或房屋实际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批准面积,符合分户及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给予分户登记或按共用宗登记。Р第五十一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或接受遗赠宅基地上的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房屋来源为继承或遗赠。Р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Р第五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Р第五十三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Р第五十四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应当在证书上注明确权确股。Р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Р第五十五条因承包经营权人姓名或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承包期限,土地用途,森林和林木的种类变化等情形,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Р第五十六条因互换、转让、家庭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互换协议或者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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