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投诉事实不成立,无违纪现象。Р不合格: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不能按时归卷或者案卷内容不齐全;当事人反映差;办案结果不合理;疏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办案过程中私自收取当事人财物;有其它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Р第七条考核及评定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为保证公开透明、评定准确。评定案件质量等级由区法律援助机构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评定小组,由法律援助机构主任审核并最终确定质量等级。Р每年度对案件质量优秀、合格率高的案件承办人给予相应的奖励。Р第三章办案补贴Р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材料后,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Р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Р(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Р(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Р(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Р(四)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Р(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丰台区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或经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Р(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Р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尚未完成全部法律援助程序的,Р可根据援助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照全额补贴标准的50%支付补贴:Р(一)因受援人具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Р(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Р(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丰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Р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