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和部颁规程、规范标准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为依据。工程质量达到Р合格级以上。Р9.2 隐蔽及中间验收部位Р9.2.1 按照电力部门相关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规范确定隐蔽及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相关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Р9.2.2 发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应承认验收记录。Р9.3 竣工验收Р9.3.1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之日起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Р9.3.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0天内不组织验收也无书面延期验收说明,或验收之日起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Р9.4 工程经验收并试运行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证书,工程正式移交发包方,乙方应在移交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资料交付发包方。Р第十条违约责任Р发包方和承包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Р。Р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Р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项目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Р第十二条其他约定Р1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Р12.2 本协议一式六份,发包方执四份,承包方执两份。Р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Р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Р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