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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法医学与解剖学关系之探析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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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也难以建立解剖学。Р 基于以上分析,在中国建立解剖学科的人选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是中国人。第二,接受过西方医学、解剖学的训练,受传统文化的束缚比较少。中国第一位医学留学生黄宽,自爱丁堡医学院毕业回国后,于1867年在广州的博济医院进行了尸体解剖。1910年?1911年东北肺鼠疫流行期间,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的伍连德曾进行过多例尸体解剖。但这些毕竟只是个案,面对数千年的文化禁锢显得势单力薄,需要凭借组织或团体的集体力量才可以真正推动解剖学在中国的建立。Р 6.《解剖条例》的颁布Р 1912年10月26日,中国第一所国立西医院校--北京医学专门学校(北京大学医学部的前身)成立,校长为留曰归来的汤尔和先生。建校不到一个月,汤尔和便呈文教育部请求颁布《解剖条例》,强调医学的基础在于解剖,写道:查医学基础以人体解剖为不二之根据。在医术修明诸国行之七百年久,无讨论之余地。我国医事标名独早,然夷考简册,所以却病已疾者,要皆体会经验,而无学术之可言……方今民国肇兴,万事更端……大部有鉴于医道之式,微末流之放肆,毅然决然设学造士,解剖科目,首列规程,是诚斯道之纪元,医家之鼎革矣。”囿于固有观念,政府并未当即应允。但是汤尔和一再请求,公文往返达14次,历时一年,内务部终于在次年11月22日颁布了《解剖条例》。从此中国革除了几千年的封建禁令,有了自己的解剖法令,这对我国现代医学发展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Р 对于法医学来说,《解剖条例》的颁布意义同样重要,因为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得指派医士执行解剖”。虽然1912年4月颁布的《刑事诉讼律》已规定为查清死因准许解剖尸体,但《解剖条例》更明确了医生在其中的地位,为现代法医取代仵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中国司法检验体制的近代化转型。所以,可以说《解剖条例》促成了中国解剖学和法医学发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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