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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办事试行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195KB

文档介绍
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Р附件3 Р中医诊所命名规则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Р一、中医诊所命名规则Р1、中医诊所的名称组成Р中医诊所的名称由上海+识别名称+中医诊所组成。Р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包括以下内容: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Р2、中医诊所命名一般原则Р1)中医诊所命名应当准确、规范、合理;Р2)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擅自增加、更改;Р3)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合并使用,准确核定,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Р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各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Р5)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中医诊所,可加冠统一品牌的名称。Р3、中医诊所不得使用的名称Р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Р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Р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Р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Р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Р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Р7)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一般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Р8)本市已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可通过“上海医疗服务信息便民查询系统”(http:/soyi.)查询本市现有医疗机构名称)Р9)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Р10)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3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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