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Р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Р 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Р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双重管理表述)Р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表述)Р Р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Р(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Р(三)发生分立、合并的;Р(四)自行解散的;Р……………………。Р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表述)Р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表述)Р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双重管理表述)Р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直接登记表述)Р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给宗旨、性质相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Р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Р 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Р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Р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