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Р(五)应邀参加有关党风和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及检查活动。Р第九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义务: Р(一)以宪法、法律、党章、《准则》、“两个条例”等党的政策、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反映情况。Р(二)坚持原则,敢于同党内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Р(三)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将群众所反映的意见的落实情况予以反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Р(四)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要予以保密,要按组织系统反映,不得任意扩散。Р第十条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要求: Р(一)各级党组织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带头接受监督。各级党政领导要积极支持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提供方便,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使他们能“知情”,以便监督。Р(二)认真听取党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按照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Р(三)注意保护党风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他们的合法权利,为他们排忧解难。对于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院纪委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其责任。Р第十一条党风政风监督员聘请期限: Р(一)聘期暂定为二年; Р(二)每次聘任到期时,如遇党代会换届选举,此次聘期可适当提前或延长; Р(三)聘期期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续聘。Р第十二条党风政风监督员在聘请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纪委解除聘请: Р本人调离我院者(自然解聘); Р监督员本人提出正当理由,申请不继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并经院纪委批准者; Р党组织认为其不适合继续担任,并经院纪委批准者; Р党风政风监督员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Р第十三条院纪委根据党风政风监督员在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贡献,予以表彰或奖励,或由所属的党支部予以表彰或奖励。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