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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429KB

文档介绍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Р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Р 第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Р法的要求。Р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Р;劳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工作。Р 【章名】第二章充装管理Р 第五条充装单位必须持有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充装注册登记证Р》和省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Р 第六条充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用事业、劳动部门组织培训Р,持证上岗。Р 第七条充装单位必须向其用户提供《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钢Р瓶充装后应粘贴准用证,实行一瓶一卡、一瓶一证制,卡证相符。登记卡Р和准用证由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发放。Р 充装单位凭登记卡供气。每次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卡与Р准用证上各项内容。Р 第八条充装单位要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各责任人员要按规定在充装Р记录上签字。Р 第九条充装单位不得为不合格、超期使用、无登记卡和准用证的钢Р瓶充气。Р 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检验期钢瓶送到具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资格的检Р验单位检验。Р 第十条换瓶点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Р,方可经营。Р 【章名】第三章运输管理Р 第十一条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车辆须经市公用事业部门办理注册Р登记,并到劳动、交通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运输业Р务。Р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应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按要求配备与安全有关的Р灭火器材等工具。Р 第十三条不得在交通高峰时间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在人口Р稠密地区、重要办公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停靠;中途停靠时,驾驶员和押Р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装载钢瓶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停车场停Р放和存放;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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