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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1-83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72 |  大小:683KB

文档介绍
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井点装置。Р注、当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小于5m/昼夜且不是碎石类土时,宜选用轻型井点或喷射井点(如渗透系数小于0.1m/昼夜时,宜增加电渗装置);当含水层渗透系数大于20m/昼夜时,宜选用管井井点装置;当含水层渗透系数为5~20m/昼夜时,上述井点装置均可选用。Р第3.2.10条井点降水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Р一、基坑(槽)或管沟的平、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Р二、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其安设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沟渠)布置图;Р三、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Р四、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Р五、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等。Р注:降水设计所采用的含水层渗透系数必须可靠。重大工程的井点降水应作现场抽水试验确定。Р第3.2.11条降水前,应考虑在降水影响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可能产生附加沉降、位移或供水井水位下降,以及在岩溶土洞发育地区可能引起的地面塌陷,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降水期间,应定期进行沉降和水位观测并作出记录。Р第3.2.12条在第一个管井井点或第一组轻型井点安装完后,应立即进行抽水试验,如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对设计参数作适当调整。Р第3.2.13条采用真空泵抽水时,管路系统应严密,确保无漏水或漏气现象,经试运转后,方可正式使用。Р第3.2.14条降水期间,应经常观测并记录动水位,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Р第3.2.15条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粘土填实。如井孔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以下,且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Р第3.2.16条井点降水的其他施工要求,可按照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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