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留存证件复印件报辖区镇、街道审核。Р镇计生所、街道计生办审核,汇总符合增资条件的对象,报城区卫计局Р↓Р城区卫计局并将符合增资条件的对象上报Р↓Р增资的核定与发放:属中直区保、区直区保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核定并发放;属南宁市的由南宁市社会保险局核定并发放。Р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操作规范和流程图Р1、事项名称: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Р2、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Р(一)无子女;Р(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Р(三)年满三十五周岁。”Р(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 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Р3、审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Р4、申报材料、程序:Р(1)《结婚证》;Р(2)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婚姻、生育情况的书面证明。Р5、办理时限:Р1个工作日Р6、办理程序:Р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办结Р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Р8、窗口权限: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Р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流程图持以上证件到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发证明Р持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婚育情况书面证明到镇(街道)计生服务所(办)初审并签意见盖章Р申请人Р 到户口所在社区居(村、单位)委会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