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俄瑷珲条约原文 晚晴的主要不平等条约,正式原文。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八五八年五月十六日,瑷珲。Р 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龙江将军奕山,会同俄国东悉毕尔将军岳福,在瑷珲城议定和约三条: Р 一、黑龙江、松花江左岸,由额尔古讷河至松花江海口,作为俄罗斯国所属之地;右岸顺江流至乌苏里河,作为大清国所属之地;由乌苏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连两国交界明定之间地方,作为两国共管之地。由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此后只准中国、俄国行船,各别外国船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龙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原住之满洲人等,照旧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远居住,仍著满洲国大臣官员管理,俄罗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Р 二、两国所属之人互相取和,乌苏里、黑龙江、松花江居住两国所属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员等在两岸彼此照看两国贸易之人。Р 三、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中国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奕山,会同议定之条,永远遵行勿替等因;俄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缮写俄罗斯字、满洲字,亲自画押,交与中国将军宗室奕山,并中国将军奕山缮写满洲字、蒙古字,亲自画押,交与俄罗斯国结聂喇勒固毕尔那托尔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缮写,晓谕两国交界上人等。Р 本和约见《咸丰条约》,卷2,页13―14,俄文本及法文译本见《俄外部:俄华条约集》,页83―84;两种满文本及蒙文本均见同书,页113―121。Р 本和约又称《瑷珲城和约》,签订时有满、蒙、俄文本,原无汉文本;汉文本是译本。俄国于一八五八年七月二十日批准。未查明交换批准的日期。Р签约后续Р 按照清朝当局事先给与奕山的命令,奕山根本无权与沙俄签订条约。因此,清政府没有批准《瑷珲条约》,并在事后对奕山等人予以处分。Р 《瑷珲条约》条约签订后,沙俄将瑷珲北岸的海兰泡改名为“报喜城”(即布拉戈维申斯克)以庆祝条约成功签订。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特颁嘉奖,以表扬侵略签约“有功”的穆拉维约夫,同时晋封穆拉维约夫为阿穆尔(即黑龙江)斯基伯爵。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