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应运而生,其核心目的在于把社区重建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其取向或多或少都与需要发掘社区的某些社会空间特质相关。事实上,对于社区“积累体制”的认识可以界定为“行政化”和“自治化”两种观点。Р城中村改造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政府主导、半市场化旧村改造模式:政府在改造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实行政府调控下的市场运作模式,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造思路。深圳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开发商主导、市场化的综合开发模式:在政府的政策调控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将开发商定位改造的主体,由开发商进行投资策划,独立承担拆迁安置、回迁建设和商品房建设等。改造后的剩余商品房在市场中进行交易,开发商直接获得收益。珠海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改造完成以后新的商品房业主进入,使城中村房屋业主多元化,有利于打破城中村中封闭的地缘、血缘结构,进行规范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第三,以村集体为改造主体的模式: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改造思路,该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充分调动了村民的改造积极性,解决了外部力量主导的改造模式面临的村民阻力问题。无论何种改造模式,其社会空间效能均涉及两个问题:社会成本问题和社会福利问题。Р“社会福利”论者将城中村视为城市发展的特殊阶段所需要的社会空间,倡导采取小规模整治模式;而“社会成本”论者则将城中村的旧有状态视为问题,强调对其全面改造与治理。深圳市从1997年开始尝试改造城中村,采取政府主导、半市场化模式,典型的如渔民村模式、鹿丹村模式和蔡屋围模式。广州采取村集体主导、非市场化模式,实行异地安置、滚动开发的迂回改造方式。珠海市自2000年以来采用开发商主导、市场化开发模式,开发商的开发总量中,1/3用于旧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