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未将使用校车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校车的,由镇教育办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给予行政处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责令停办。(二)学校、幼儿园使用未经得教育办许可的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镇教育办对政府举办的学校校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在AA镇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三)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幼儿园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AA镇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校车超载20%、超速50%以上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镇教育办责令学校辞退校车驾驶员并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警告处分;被查获2次的,教育办对该校、该园的校长、园长给予撤职处分。(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AA镇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AA镇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附件:1.校车档案2.校车驾驶人档案3.AA镇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表4.每趟校车搭乘学生名单5.AA镇校车安全专项检查表6.AA镇校车安全责任书7.AA镇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校车驾驶员档案学校名称安全第一责任人校车管理员学校地址学校联系电话机动车信息机动车所有人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机动车品牌型号驾驶员姓名性别(照片)档案编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个人联系电话发证机关初次人领证日期有效期贴身份证复印件处贴驾驶员(正证)复印件贴驾驶员(副证)复印件校车档案之二(驾驶证)贴行驶员(正证)复印件贴行驶员(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