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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系统及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对接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Р14、税费Р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Р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Р15、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Р15.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Р 15.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Р15.3项目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Р15.4质量保证金在自项目验收日起满十二个月无息返还。Р16、仲裁Р16.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Р16.2在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Р17、违约终止合同Р17.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Р(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Р(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Р(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Р17.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货物,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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