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承担一定风险的能力,当承包人资金出现短暂不到位时,分包人应给予充分理解,对于分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如发包人尚未向承包人支付此部分工程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以延缓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全部或部分金额。Р15.7分包人须保证工程质量,如发生事件,分包人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的费用。Р15.8分包人在本防水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必须提交说明书、检测报告、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并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包人派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上岗证,持证上岗率应达100%,并将有关证书上交项目经理部备查。Р15.9本次工程材料必须是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检制度,送检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Р15.10保证进场材料为合同约定的材料、规格、尺寸、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及南京市相关条例规定,任何由于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Р第16条保修Р分包人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工程进行保修,在工程竣工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保修合同,保修金按 5% 执行。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Р第17条保险Р17.1分包人应对其自身在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及自身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其费用自理。Р17.2分包人对雇员的保险Р17.2.1对于分包人的工人意外事故或损伤,分包人单方面负责。Р17.2.2关于分包人雇佣的任何员工或其它人员的任何意外或伤害所引起的或是这方面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用,承包人将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分包人应使承包人免遭此类损失或补偿费用,免遭一切此方面或与此相关的索赔、索要、诉讼、成本、款项和费用,当其雇佣的分包工程或其它任何人员或此分包工程相关的人员受到伤害时,无论是否要索赔,分包人都应毫无迟疑地告知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