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侵权内容的直播获得的利润又相当可观,必然会使更多法律意识薄弱的的人铤而走险。查处力度不够,也是很多不法者Р“屡教不改”的原因之一。在实际执法中,约谈、关停平台、罚款等方式对于涉黄平台的打击力度不够,虽然执法者对于直播平台的罚款数额不断增加,但与违规直播收入的巨额利润相比,罚款数额仍然可以说是不够力度。Р2.2.4网络直播监管司法程序不完善Р以2016年在互联网上引起极大轰动的斗鱼造人案件为例,2016年,斗鱼上一名为“直播造娃娃”的用户直接通过斗鱼平台直播性交过程,在网络引起一时轰动。该用户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淫秽影像的传播,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该事件发生后,斗鱼平台将嫌疑人移交警方,但是对于后续对嫌疑人的诉讼以及判决情况却并没有进行报道。此类案件一旦发生必然在网络上引起极大轰动,严重影响互联网风气,但对于责任人的处理不予公开,难以实现司法的预防作用,展现法律的权威。Р此外由于一些小型的网络直播平台,并未采取直播视频的保留技术,或者允许主播自行删除直播回放,主播利用网络平台直播行为涉及犯罪或侵权后,由于对于该视频难以采集,丧失关键证据,给检察机关对通过网络直播犯罪的侦查和起诉,以及被侵权人的后续维权活动造成困难。Р2.2.5缺乏相关法制教育Р预防犯罪与不法行为往往比事后的追究惩治来的更为高明。而预防犯罪最为可靠但最容易被忽视的方式就是教育了。在互联网时代,网民的数量和范围几乎占据了我国的大半人口,但是法治观念水平良莠不齐。而网民通过网络渠道所接受到的法律教育仅包含在用户注册是有软件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规范中的相关遵纪守法的条款,即使如此也很少会有人认真去阅读。对于网络主播而言,虽然我国建立的相关的实名认证制度,但是也并没有强制给直播者进行法律培训的制度,导致许多主播犯法而不自知。因此如何加强对网络主播和直播用户的法治教育也是我国进行网络直播监管所需着力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