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第四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教师管理制度;(四)学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