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省、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县、乡镇、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县、乡镇、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Р(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同一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师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机构批准备案。Р(三)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师承教学协议,并制定师承教学计划。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带教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实践)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实践)2个工作日。Р(四)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Р(五)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按以下情况处理。Р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Р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Р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Р(六)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具体事项见《山东省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Р六、待遇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