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正常执裁的;Р6.故意拖延比赛时间,闹赛、罢赛、拒绝领奖,扰乱赛场秩序,或不尊重观众,对观众有不礼貌言行的;Р7.辱骂对手、打架斗殴、故意伤人,发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视言论的;Р8.发表不实或虚假言论,误导媒体和公众,或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干扰比赛的;Р9.裁判员执裁不公,徇私舞弊,发生重大错判、漏判的;Р10.工作人员不按要求完成工作,造成失误及不良影响的;Р11.其他影响体育形象、赛会形象和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Р三、评选办法Р(一)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Р1.代表团的评选工作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竞赛部将根据评选条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推荐,经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后报组委会审定。Р2.运动队、运动员的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委会负责。各竞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推选具备条件的运动队、运动员,评选结果应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经竞委会评选审核后报组委会竞赛部审定。Р(二)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人员奖评选办法Р评选工作由各项目竞委会负责。各项目竞委会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项目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人员奖评选办法的细则,根据实际情况推选具备条件的裁判员和工作人员,评选结果应在本项目最后一天比赛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经竞委会评选审核后报组委会竞赛部审定。Р四、评选名额Р(一)体育道德风尚奖Р1.代表团的评选名额不限。Р2.运动队评选比例为5:1,运动员评选比例为10:1。Р(二)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人员奖Р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评选比例为15:1。Р五、奖励办法Р(一)组委会将在天津市第十四届运动会闭幕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Р(二)各项目竞委会应在本项目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及优秀裁判员、优秀工作人员奖的名单,并授予获奖证书。Р 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第十四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