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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方法-大唐讲义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费、生育保险费。1.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20%估算。2.医疗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6%估算。3.失业保险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2%估算。4.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煤炭开采业属于三类风险行业,平均缴费基准费率控制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左右,并可上下浮动两档。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2%估算。5.生育保险费: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成本估算时,应尽量按照项目所在地规定比例计算。条件不具备时,可按职工工资的1%估算。(四)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一般为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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