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自身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在作业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上报、调查、处理、赔偿、结案,并上报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Р(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效地执行。Р第九条、违约责任:Р(一)、在合同期内,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经航管部门确认为不能继续使用外,乙方不得自行提前将船舶调离,如擅自调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万元的违约金。Р(二)、乙方应服从甲方一切生产调度,若乙方船舶及船员不服从指挥调度、未经甲方调度同意而私自调动船舶或为第三方作业,给甲方工期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需乙方另付每天 2000元的违约金。Р(三)、因船舶故障、事故处理或船舶缺员等乙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开航、作业的,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准备相应的备用船舶到工地现场进行作业,相关船舶的作业要求必须符合港监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需乙方另付每天 2000 元的违约金。Р(四)、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违章、违规行为(包括航行、作业、治安、消防),甲方有权终止合同。Р(五)、根据施工需要及工作情况,遇国家、政府、业主要求缓建或停工、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停工、缓建及工程需提前完成,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Р(六)、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其款项在月结算款余款中转入。Р第十条、其他事项Р(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至全部费用结算付清后自行失效。Р(二)、乙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Р(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若协商不成应向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Р(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甲方: 乙方:Р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Р合同签订时间: 2016 年 3 月 25 日Р合同签订地点:常州市新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