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通知后未按时赶到物管公司前台报到的;Р (2)承包人到物管公司前台报到后未及时到现场查看的;Р (3)承包人到现场查看后未按时提出书面处理方案的或者未按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或业主确认、修改的处理方案进行整改维修的;Р (4)超过10天仍未完成整改维修的;Р (5)承包人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不准确,造成发包人不能送达通知的;或者承包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联系人变动后,未按约定告知发包人,造成发包人不能送达通知的;Р (6)发生保修事项经承包人处理后, 同一部位再次发生问题需要整改维修的。Р出现以上第(1)、(2)、(3)、(4)情形的,每出现一次,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2千元,累计计算。Р 4.质保期内发生保修事项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根据约定直接进行整改维修的,不排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再次发生问题的(包括已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进行整改维修后的部位),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Р 四、发生保修事项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维修Р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维修;如需超过的,必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管公司书面同意;Р 2.墙面、楼地面、墙体开裂(指框架结构填充墙),在15天内完成整改维修;Р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地下室、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水、防渗漏,在15天内完成整改维修;Р 4.门窗、五金件损坏,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Р 5.卫生洁具、电器插座、开关、室内外的电气管线,在5天内完成整改维修;Р 6.给排水管道、二次供水设施,在1天内完成整改维修;Р 7.供热与供冷系统,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Р 8.设备安装、消防设施、通讯设施(含闭路电视),在3天内完成整改维修;Р 9.小区道路和装修工程,在7天内完成整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