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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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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刊登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装置省内迁建,应当报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二十五条省级经贸管理部门聘用的现场审查专家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 (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 (三)三年内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或者生产许可证)的。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收缴或者吊销其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 (四)在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 (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二十八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或者国家经贸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第二十九条从事农药生产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第三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审批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公告》和国家经贸委互联网上公布。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颁布的《化学工业部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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