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Р(一)采购项目名称; Р (二)终止询价的具体原因; Р (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Р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二十二条采购执行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有偿提供询价文件,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的询价文件定价,应以弥补询价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询价文件。第二十三条询价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获得询价文件。供应商通过询价公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购买询价文件有困难的,可以以现场付款的方式购买询价文件。第二十四条供应商获得询价文件后,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报价文件。供应商不能在报价文件中报价。前款所称报价文件分资格性报价文件和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报价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资格审查,技术、服务性报价文件用于询价小组询价。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报价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递交报价文件,并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拒收。第二十六条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八条采购执行机构可以要求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交纳询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保证金采用询价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第二十九条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