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九江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Р 畜禽定点屠宰场(厂)不得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否则将由九江市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通过畜牧兽医部门的防疫条件审查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Р未经审查不得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否则由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Р四、畜禽定点屠宰管理Р1. 屠宰的动物应附有检疫证明、佩戴畜禽标识,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Р2.禁止屠宰下列动物:来自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Р禁止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否则,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九江市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