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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数据库采集、检验、存储、维护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的内部员工不能任意更改任何数据,特别要注意数据库的技术负责人和数据库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问题。企业征信机构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其实也是出于对员工的爱护,避免他们在受到贿赂或胁迫的时候私自更改任何被调査企业的不良记录,或者输人不良记录陷害他人。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建立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Р(二)征信数据存储的期限Р征信数据在征信数据库中被保存时间的长短,主要是指征信数据的使用时间长短, 也就是征信数据传播时间的长短。在保存期限结束后,企业征信数据通常被转移存储到其他硬盘中,不再直接用于制作企业的信用记录。从被调查企业的角度看,意味着它们的信用记录或失信记录被公示的时间长短。Р数据库中存储大量的利用率极低的征信数据,会影响检索效率,降低数据库的利用率指标。因此,企业征信机构应该定期清理征信数据库中的数据,而且首先清理的就是那些利用率非常低的数据,其中大量的是那些保存期限过长的“过期数据”。但是,多长时间以上的企业征信数据是过期数据,并没有法律或国家标准方面的要求,企业征信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行业惯例、自身的需求等因素,自己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通常说来,需要被清理和转移的过期数据主要包括:Р(1)在政府工商部门登记的名单上消失5年以上的企业的记录。Р(2)近5年内完全没有被查询过的企业记录,或查询频率低于征信机构规定次数的企业记录。Р(3)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删除的“黑名单”企业负面记录。Р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为5年,5年后征信机构不能再对外提供使用。而对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期没做明确规定,但在部门法规和地方方法中有新规定,一般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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