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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会计法行为处罚流程图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检查报告、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等资料。Р根据《财政检查复核规则》要求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一般应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人与被检查人员或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Р资料受理Р检查结论Р资料复核Р处理决定○Р将检查人员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财政部职能范围的案件,依法移送其他机关处理。Р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做出检查结论Р处罚听证:对于作出被检查单位有听证权利的处罚决定时,监督局应拟定《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按规定送达被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Р⒈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被检查人。⒉告知被检查单位处罚的事实、种类、理由及依据。⒊告知被检查单位应享有的权利。⒋收回告知回执单。Р处罚告知Р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3.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4.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5.属于案件移送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关。Р处罚决定书△Р⒈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⒉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被检查单位应在处罚决定期限内履行。⒊财政检查机关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或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执行。Р处罚执行Р跟踪监督Р被检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保全,并依法加收滞纳金。Р对处罚决定采取约谈、回访或下发监管通知书的形式进行跟踪监督。Р宿州市财政局Р承办机构:宿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Р服务电话:3905912 监督电话:390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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