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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及补贴国家相关文件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127KB

文档介绍
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Р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Р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Р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Р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Р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Р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Р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Р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Р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Р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Р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Р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Р二、发放办法Р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Р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Р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Р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Р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Р三、享受范围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Р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Р四、实行时间Р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Р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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