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pdf  |  页数:12 |  大小:270KB

文档介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根据受照和损伤的具体情况,参照GBZ96、GBZ99、GBZ100、GBZ101、GBZ104、GBZ106、GBZ112、GBZ113、GBZ/T151、GBZ215、GBZ/T216、GB/T16148、GB/T18197、GB/T18199等适用的标准,选择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估算受照剂量,实施适当的医学处理。6.5医学随访观察6.5.1对受到过量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按GBZ215的规定进行医学随访观察。6.5.2对确诊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应分别按照GBZ95、GBZ96、GBZ97、GBZ99、GBZ100、GBZ101、GBZ104、GBZ105、GBZ106、GBZ107、GBZ/T163、GBZ215、GBZ219等适用标准的规定进行医学随访观察。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7.1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职业史、既往病史、职业照射接触史、应急照射、事故照射史;b)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c)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诊断鉴定、治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d)怀孕声明,如有;e)工伤鉴定意见或结论。7.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7.4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或者提供虚假档案材料。5GBZ235—20117.5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开放射工作单位时,有权向放射工作单位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7.6放射工作单位停止涉及职业照射的活动或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为保存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出妥善安排。6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