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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附全套表格) secret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73 |  大小:1337KB

文档介绍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Р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Р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Р 3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质量按规定验收合格; Р4 感观质量验收符合要求。Р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Р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Р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Р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试验检测资料完整; Р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Р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Р5.0.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Р 1 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E进行。Р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F进行。Р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均应按本规程附录G、H进行。Р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均应按本规程附录J进行。Р5.0.6 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Р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Р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应予以验收;Р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Р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Р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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